高庭的说法:依据霹州宪法第16(6)条文,没有阐明苏丹有特权革除尼查的大臣职位,而州议会也没有通过不信任尼查动议,所以霹州大臣职位未悬空,尼查仍是州宪法下合法的大臣。
上诉庭说法:苏丹可在霹州宪法第16(6)条文下,行使其权力,即苏丹拒绝尼查解散州议会要求后,尼查必须辞职;未有明文规定对大臣投不信任动议,必须在洲议会通过。
到底谁才是合法的大臣?一个问题,两种说法。看似复杂的问题,其实很简单,关键在于,是否有必要在州议会通过不信任尼查动议?这个程序是否重要?还是可有可无?或者根本不存在?如果州议会连这方面的权限也没有,那是否有违背议会的民主精神?
有时候觉得很纳闷,那么简单又无聊的问题,竟然可以一托再托,简直浪费政府的资源,浪费纳税人的钱。也许法律就是那么复杂的一回事,傻傻的我分不清楚,思想简单的我,当然也不明白其中深奥的道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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